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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

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


1.组织与实施
  科技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由科技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,办公室设在科技部。
 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、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。
 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。
 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,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,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。


2.申报评审流程

第一步:企业申请
  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定,符合认定条件的在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”注册登记,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。
第二步:专家评审
   认定机构选取人员形成评审专家库,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。
第三步:审查认定
   评审专家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。审查通过的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”公示10个工作日。



3.提交材料

1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。
2、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《营业执照》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。
3、知识产权相关材料,科研项目立项证明,科技成果转化,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。
4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,相关的生产批文、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。
5、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。
6、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、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,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。
7、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。
8、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包括主表及附表)



4.后续管理

1、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,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”,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、科技人员、研发费用、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。
2、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,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,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,在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”上公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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